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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社会地位的变迁 (4)

所属书籍: 东宫·西宫

  对于按流氓罪判处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不被抓到就无法判刑,而同性性行为因为大多是在私下进行的,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什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治安拘留,关几天之后由单位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儿子被家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例。

  调查对象对警方治安拘留后通知单位的作法反应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全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另一位讲了这样一件事:X市有一个同性恋,二十多岁,人很漂亮,因为被抓后警察问他名字,他不说,警察威胁说要通知单位,他就自杀了。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调查对象说: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调查对象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着对警方的恐惧感,就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讹诈事件。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一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不可。据说有个同性恋者曾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踪同性恋者,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上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着蔑视、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便衣警察会假装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他朋友的一次遭遇: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他搞上的第一个人就是个便衣警察。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就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同性恋者当中有种说法,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队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着玩儿。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着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恋;然后再让看自己的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群中传播着不少有关抓人打人的消息,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到一个人,他给我讲了他被抓后的经历。警察管他叫兔子,问发生了关系没有,他说没发生。如果承认发生过关系,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认就拿电棍打他。一个朋友告诉我,那天夜里12:30,他和朋友在公园里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里面警察用电棍打他,还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钱。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样做的人会引起反感。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别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着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恋者讲了他被人供出来而被逮捕的经历:那次有一个我在XX公园认识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给供了出来,警察就到我家里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们让我交待我的全部行为,逼问我说不说?说不说?但是他们没打过我。后来家里通过熟人说情疏通关系,把我弄了出来,一共关了我10天。据我观察似乎没给我记入档案,因为单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么的样子,我后来出国也没受影响。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某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案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有一位作饭店侍者的同性恋者,由于在同性恋聚会场所活动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饭店,饭店经理想起曾有顾客抱怨过,这位侍者听说话声音是女人,抬头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结果把他调到小卖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干部,后因搞同性恋活动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后来,他的同性恋活动第二次被人发现,加上整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单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样的:我认识一个40多岁的人,他工作勤奋,脑子也好使,给领导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还有一个小青年,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窝里,让人家X他肛门,人家不干,把他告了。他受到降两级的处分。

  爱知简报上曾刊登过一位记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识一个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开朗、活泼。他教高中的语文和历史。只要他讲课,教科书上刻板的文字就复活成一种激情,一种生动,课堂上就充盈着一种生气,一种魅力。所以,他不只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一个老师,也成为教师中公认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旧日同窗的同性恋活动不幸败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闹个天摇地动。一夜之间,他就被人当成了另一种人。他被发配到远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学复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课的打铃和烧锅炉——一种没有明确说法的劳动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该地采访之机,抽个空闲去看他。在昏暗闷热的锅炉房,他坐在矮凳上,守着一只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个的咸鸭蛋。

  那个才华横溢的青年不见了,那个潇洒英俊的青年不见了,头发凌乱,胡子拉茬,全身上下灰朴朴、皱巴巴。当我用最有诚意又最没有诚意的套话劝他跌倒了再爬起来,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沦时,他对我笑了,那笑容给我一种恐惧感,因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涩的无奈,还是对我傲岸的嘲弄,他就这么笑着说:您就不必费心了。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我的流氓本性。(爱知简报第9期)这个人所遭受的惩罚虽然远不及监禁、劳教严酷,只不过是调动了工作,但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正义的伤害并不稍轻。这是因为它是罚不当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处罚——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害者,而且也够不上像、吸毒那类没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是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同对一桩罪行量刑过重相比,对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错误,因而会对一个健康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的经历最能说明中国同性恋者所感受到的来自行政机构方面的禁制和压力,他说:我真正的生活是从60岁才开始的。以前在职的时候不敢做这些事,直到退休后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乐趣是我在60岁以后才体会到的性快感。他在这样的高龄,精神仍十分健硕,开朗安详,甚至给人一种神彩奕奕的感觉。他讲到自己的养生之道,一是经常锻炼,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数量的性生活,取得性的和谐,据他说,到目前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经历发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执着,以及生命的隐忍与渴求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同时也使人意识到同性恋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恐惧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这种压制又是多么摧残人性,多么没有道理。

  一位调查对象对自己行为一旦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他问题(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用西方的标准看,这种作法虽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利、擢升机会等问题。

  第三节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3)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曹雷等,1993年)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目前同性恋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恋者当中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现状的保守观点;另一种是否定现状的激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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