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嚴格來說,是三塊牌子。
這座公署本來還有一塊牌子,叫作「應天巡撫徽州都院」。
巡撫這個官職,比巡按級別更高。在大明國初,行省一級由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司法以及軍事,號稱「三司」。但三司彼此獨立,運轉起來特別麻煩,後來朝廷設了一個「撫政安民」的巡撫,節制三司,軍政一肩挑,比現在的省長權力還大。
比如在隆慶年間,海瑞就曾巡撫應天十府,威名震懾,嚇得整個南直隸官場為之簌簌。
巡撫的頭銜里既然有個「巡」字,自然也要在各地設下辦公地點,稱為「巡撫都院」,也有受理訴訟的職能。南直隸巡撫一共有兩個,一個叫「風陽巡撫」,負責風陽、廬州、淮安和揚州四府,兼漕運總督;還有一個叫「應天巡撫」,負責應天、蘇州、松江、徽州、安慶等十府政務。它在徽州府的辦公室,叫巡撫都院,一直是和巡按察院合署辦公
弘治十四年,應天巡撫彭禮來到徽州,覺得一起辦公太麻煩了,徽州府趕緊在府學左邊建了個新都院,把牌子搬了出去,舊院仍交巡按使用。
徽州百姓一提到都院和察院,都敬畏地稱之「兩院」。
嘉靖八年(1529年)年初,羅顯寫好上訴的狀書,帶著全族人民的希冀,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可巧新一任巡按御史剛來,此人叫劉乾亨,是河南洛陽人。劉乾亨新官上任,很想有一番作為,對這件案子頗為重視,遂接下了羅顯的訴狀。
羅顯這份訴狀,也是請了高人指點。裡面先不提楊干院和羅秋隱墳的事,而是指責楊干院「招集流民偽僧為非"「習演白蓮教法,聚散無常」,說佛熙姦淫婦女井「謀死姦婦父男」,說法椿「夤緣官府,交通賄賂」,總之先給人造成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這闔寺僧人都是奸佞,奸佞之話必不可信。
說完這些,狀書才開始講述羅家祖墳的事,引用大量文獻來論證羅氏「因墳建寺」的緣由,以及佛熙等人的惡行。最後還不忘把知縣高琦捎進來,說他貪贓枉法,濫用酷刑,事後還派人平墳,簡直罪大惡極。
劉乾亨看完羅顯的訴狀,覺得這案子沒什麼疑問,勝負立判。不過正因為勝負太明顯了,反而比較麻煩。
巡按雖然可以接軍民詞訟,但並非能事事親審。《大明會典》里說得很清楚:「(巡按所接案子)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可見大部分告官案件,巡按只能向被告官吏的上一級轉發,只有當按察司官吏涉案時,巡按才能親自出手。
羅顯這個案子涉及歙縣知縣高琦,按正常流程,劉乾亨應該將其轉發給徽州府,由府屬推官來處理。可如果徽州府能解決,人家何必跑來察院多此一舉?
劉乾亨再看了看,發現狀書里提及了一個細節:羅顯指控高琦除了收取賄賂之外,還濫用酷刑,將其屈打成招。
這回好辦了!
《大明會典》里關於巡按親審的條件,有一則特殊條款:「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就是說,如果案情里有官吏擅用刑求逼供、鍛煉成獄的情節,巡按不得再轉發出去,要親自審問。
按照我們的想像,接下來應該就是劉青天親自升堂了吧?驚堂木一拍,奸僧犯官紛紛跪下認罪云云。不,並沒有。接下來劉乾亨做出一個特別奇怪的決定—轉寧國府提弔文卷審理。
這個寧國府,不是《紅樓夢》里那一座,而是在徽州府東北方向的鄰府,治所在宣城。劉巡按這一腳皮球踢得夠遠,踢到了徽州府境外。
這個決定乍一看莫名其妙,但仔細一琢磨,可謂深得官場真味。
一個新上任的巡按,如果上來就親審拘拿一個知縣,未免有點駭人聽聞。做官最重要的是和光同塵,抓了高琦不要緊,惹得徽州官場抱成一團,八府巡按也吃不消。
劉乾亨把案子轉交寧國府異地審理,自己就安全了。寧國府跟歙縣沒關係,可以保證審案的公正,更不怕得罪徽州官場。將來他們若是查出歙縣知縣有問題,也怪罪不到巡按頭上。
更妙的是,這並不違反大明律。羅顯狀告知縣高琦,按規矩是該轉交府級衙門來審。只不過這個「府」不是徽州府,而是寧國府罷了。在大明的司法實踐里,異地審案的情況很多,誰也無法指摘。
劉乾亨這是在隱晦地暗示徽州府,如果你們對異地審理有意見,那我就要援引「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的條款,動用巡按的許可權來親自審理了,屆時大家面上定不好看。
「巡按親問」在劉乾亨手裡,變成了一件核武器。它的用處不是毀滅,而是威懾,放在發射架上引而不發,才最有力量。
所以這一招「轉寧國府審理」,看似踢皮球,其實茲范著無比精妙的平衡技巧,既讓案子順利推進,同時又保護了巡按自己。
果然,徽州府知道以後,什麼也沒說,也沒什麼能說的,等結果就是了。只有法椿顯得有些狼狽,他的力量在徽州府能施展,跨境力不能及。
寧國府派來審理楊干院案子的,是一位姓郭的推官。
在明代的府衙生態里,一把手是知府,二把手是同知,三把手是通判,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獄工作的推官,俗稱「刑廳」,也叫「四爺」。
這個四爺叫郭鳳儀,河南人。他相當認真負責,把案卷供狀、古今郡志、寺碑家譜等一千卷宗調過去,細細研讀,把所有里老、鄰居等相關人證重新審問,還派了太平縣的典史、巡檢親自趕赴楊干院勘查現場。太平縣即現在的黃山區,明代歸寧國府管理,與歙縣隔黃山相鄰,過來一趙很方便。
結果並沒什麼懸念。無論文獻還是鄉人證言,都證明了羅氏祖墳的存在。而寧國府的調查人員在楊干院佛殿前的泥土下方,挖出了一些古舊磚廓,更證實了祖墳絕非浮土堆成。
寧國府的判決如下:
1.斷令佛熙修築墳還羅顯摽祀。【注釋】
摽祀:亦稱標祀、標掛,俗稱清明吊子。標,農村用白紙剪成的祭祀用品。每年清明節,各家各族掃墓祭祖,祭掃完畢,往往插一標杆於墓前或墳頭上,其上糊上長條白紙或楮錢,表明已行祭祀。南方的標杆多用竹,北方的標杆則用柳枝,這些柳枝往往有可能活為樹。
2.仍將觀音堂東邊一間與羅顯蓋造祠堂一間,豎立碑記,供奉羅秋隱神主。3.以後不許羅顯因而賴為己地,再有埋葬。
4.追查佛熙、滿真犯奸是的,追出度牒還俗。5.(佛熙)供擬羅顯奏事不實,杖罪。
這個判決,可以說羅家大獲全勝。羅顯不僅保住了祖墳,可以如常祭祖,而且還追回了觀音堂的一間房屋,為祖先重建墓祠。而且仇人佛熙被判了誣告罪,狠狠挨了一頓板子,強制還俗。
唯獨第三點對楊干院有利,判定羅氏對寺產並無所有權,也不得添加新墳進去。這條聊勝於無,羅顯本來也沒有爭寺產的心思,更不會把新墳挪進去。
可惜知縣高琦井沒受什麼影響,大概寧國府不願無端得罪一位官員吧,算是一點點遺憾。
按照程序,寧國府把結果回報徽州府察院,請巡按覆審。劉乾亨大筆一揮,直接批准,還添了一條,責令佛熙親自把祖墳堆回去。
還墳現場一度十分尷尬—對佛熙來說,不光太平縣的典史和巡檢來壓陣,還強制要求楊干院的和尚,以及附近里老、甲首、鄰人都來圍觀。眾目睽睽之下,佛熙紅著一張老臉把墳土堆回去,堆完以後,倉皇而去。
一應事項完成以後,羅顯和楊干院雙方「各取甘結」。
甘結是一種特別的法律文書。當官司做出最終判決之後,雙方都要在甘結上簽字畫押,以表示服從判決,不再翻案。甘結一簽,證明本案在程序上完結。
可有一個人,仍舊不服。
法椿。
寧國府審案之時,法椿力不能及,只能眼睜睜看著判決下來。可是他並不甘心,一心要把案子反轉過來。
不過這件事若再從祖墳入手,難度太大。法椿精研佛法之餘,想出一條毒計來。
嘉靖九年(1530年)七月十五日,楊干院對外宣布,要搞一次盛大的中元節法會,無論僧俗男女都可以來參加。遠近鄉人聽說之後,紛紛聚攏過來,一時楊干院內外熙熙攘攘,分外熱鬧。
呈坎距離楊干不遠,後羅氏的年輕族人們見到如此好玩,也紛紛跑去玩耍。
去的人有羅良璽、羅偉,以及羅顯的干侄子鄭來保。鄭來保還帶著自己媳婦尚金宗以及媳婦閨密葉氏、鄭氏、徐氏等人,興緻勃勃地來到楊干院。他萬萬沒想到,這是自己過的最後一個中元節,也是人生最後一個夜晚。
具體怎麼回事,史書里並沒有提及。總之,在當晚發生了一次蓄謀已久的鬥毆。在爭鬥中,鄭來保被僧人們活活打死,屍體被一個叫智燈的和尚搶走,直接燒毀。
消息傳回到呈坎,羅顯無比震驚,怎麼一個人去看個法會就平白無故地死了,而且連屍體都找不到?他還沒從震驚中恢復過來,更大的麻煩已經降臨了。
楊干院突然宣布要狀告羅氏。
這一次,法椿的控訴比上一次更加陰狠。他宣稱後羅一族的羅良璽圖謀楊干院土地,唆使羅偉在法會上挑釁,打死了楊干院僧人能霓、佛圓,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椿在狀書里精心做了設計,把這次訴訟設計成一起人命官司,再牽連到羅氏謀奪土地的動機。新案帶著舊案,便無翻案之嫌了。
不過法椿沒有把狀紙遞到歙縣縣衙,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捅到了徽州巡撫都院。
注意,是巡撫都院,不是巡按察院。剛才說了,這裡是巡撫在徽州的辦公地點,它和巡按察院一樣,也可以接民間的訴訟官司。
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無論是布政使、按察使還是巡按、巡撫,他們都可以接待上訴民眾或複查案情。萬曆年間有一位大儒叫呂坤,他曾經評價這一特點:「數批檢問,非以求同,正謂恐有冤抑,相與平反耳……蓋眾官同勘一事,原為此事虛實;同勘一人,原為此人生死。「意思是對於同一案子,由幾個互無統轄的部門來勘問,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正。
尤其是「數批檢問」四個字,要求斷案時十分謹慎,多次批駁、考查、詢問,盡最大努力查明真相,避免冤假錯案。
「數批檢問」這個辦案原則,對百姓來說,是好事,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比如法椿這次選擇了巡撫,就包藏了心機。
上一次羅顯之所以能翻盤,一是因為他選擇了上訴巡按;二是在狀子里把知縣高琦也給告了。一涉官員,巡按便有理由要求異地審判,導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以致失敗。
法椿不想重蹈覆轍,所以這次他越過歙縣和徽州府,繞開應天巡按,把這樁案子送到了應天巡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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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他精通法律,知道巡撫都院有個規矩,如果巡撫碰到上訴案件是純民間糾紛,無須親自審理,而是「發與所在有司」,讓地方司法部門去調查。
那一年的應天巡撫叫毛斯義,他接到訴狀,一看這是歙縣民間鬥毆事件,不涉官員,便按規矩轉發給徽州府,責成他們儘快處理。
經過這麼一番操作,法椿終於如願以償,讓案子落在了徽州府。別忘了,他可是徽州僧綱司的都綱,也屬於官員之列,這裡算自己的半個主場,打點起來方便多了。
除了官面上的手段,法椿在私下裡也沒閑著。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椿在一個叫容嶺的地方擺下酒宴,請來了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胡通進、吳永升、汪寧、羅檟、羅延壁等九人,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被告羅良璽所在里的排年裡長。
同席的,還有汪招才、汪社貴、汪寄壽等人。汪姓是歙縣大姓,比羅姓還要強大,叫他們幾個過來,可以一壯聲勢。
法椿知道,這件案子一旦開審,一定會把九個排年叫去問話,得事先買通,串好口供。這件事他不方便出面,便委託了佛熙來充當酒宴主人。
佛熙在宴席上公然提出了一個要求:「奏本已准,望列位回護。」意思是案子要開審了,哥兒幾個可得記住說什麼話。然後他掏出了三十兩銀子和三兩一錢的金子,交給出席者平分。眾人把錢收下,紛紛表示絕無問題。
法椿這邊摩拳擦掌,羅顯那邊可也沒坐以待斃。
他是個略懦弱的好人,可不是個笨蛋。上次被法椿的突然襲擊坑得太苦,這次羅顯多少吸取了點教訓。
羅顯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再次來到巡按察院,向巡按劉乾亨提訴,狀告楊干院和尚毆死干侄子鄭來保並誣告羅良璽、羅偉。劉乾亨和巡撫毛斯義的反應完全一樣,把這個案子直接轉發徽州府,與楊干院訴羅良璽、羅偉案合併為一案,統一審理。
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或者咱們問得再專業一點:巡撫或巡按遇到民間糾紛提告,不親自審問,而是轉發徽州府處置,這和老百姓直接去徽州府上訴,有什麼區別嗎?這條規定的意義何在?
《大明會典》里關於巡按的職責里,有這麼一句描述:「受軍民詞訟,審系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薄,抄寫告詞,編成字型大小,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
也就是說,找巡按上訴的民間案件,要先在巡按察院登記留底,然後才會轉發徽州府。巡按察院會設定一個審結限期,如果逾期未結,巡按要追究官員責任。等有司審完之後,還要把結果回報給巡按察院,由巡按核准才算完結。
無論案情登記、審結限期還是具由回報,其實都是在鞭策地方有司:這件案子在我們巡按察院掛上號了,你可別敷衍塞責明。
所以羅顯去巡按察院再次起訴,是有意義的。此舉能給徽州府製造壓力,逼迫他們秉公行事,至少不敢太過偏袒。
更何況,巡撫是一省之長,日理萬機,這種小案子不可能特別關注,轉完就算了;而巡按只負責司法監察,對官司有更多精力去盯著。對徽州府來說,應天巡撫轉過來的案子,可以稍微動點小心思,若是巡按轉來的案子,可就得打起精神來不敢出錯了。
果然,徽州府一接到巡按轉發,頭都大了,這成了兩院都關注的案子啊!知府不敢只派推官來審,更換成了徽州府的二把手,徽州同知李邦。
同知的全稱是「同知府事」,正五品,主要負責「清軍伍,督糧稅」,是僅次於知府的大人物,俗稱「糧廳」或者「軍廳」。碰到州縣無法解決的案子或者兩院轉發的案子,往往由同知充任主審官,以示重視。
對法椿來說,搞定一個推官相對容易,如今主審突然換成了同知,賄賂的成本和難度直線上升。無形之中,羅顯把法椿的主場優勢給打消了一大半。
嘉靖十年(1531年)正月,此案正式在徽州府開庭。
開審的流程千篇一律,無非是原告被告各自陳述案情,各自提交物證、人證。可就在法椿準備叫那九個排年裡長出庭做證時,羅顯突然亮出了殺招。
羅顯當場指控,說佛熙和尚收買了這九個人,而且說出了準確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受賄金額: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容嶺,三兩一錢黃金和三十兩白銀,受賄人為李廷綱等九人。
佛熙宴請之事,做得十分隱秘,羅顯是怎麼知道的?
原來這九個排年之中,有一個叫胡通進的人,他此前欠了別人的債,拿到佛熙的賄賂之後立刻去還錢。而羅顯靠著族裡的力量,早已在呈坎張開了一張監視大網,盯著這些和案子密切相關的排年。上次法椿就是靠賄賂人證,差點讓羅顯祖墳不保。再笨的人,這次也該長記性了。
胡通進一還錢,羅顯這邊立刻覺察,帶人打上門去,三下五除二全問出來了。
羅顯在公堂上當眾喝破這件事,李廷綱、王琳、范瓊隆幾個人嚇得面如土色。他們不過是些升斗小民,哪兒吃得住如此驚嚇,紛紛捧出受賄金銀,一五一十全交代了。
法椿萬萬沒想到,羅顯看著老實巴交,卻把自己的幾個殺招全給拆解掉了。
到了這份上,同知李邦覺得不用再繼續審了,可以直接宣判。羅顯趁熱打鐵,把一個人扶上公堂—死者鄭來保的兒子鄭文,正宗的苦主,上堂是要控告法椿等人密謀打死自己父親。
這種直接告來徽州府的案子,就不需要同知親自出馬了。李邦把徽州府推官曹世盛叫來,讓他繼續審理。
曹世盛一升堂,即下令拘拿法椿等人,並要求召來當晚行兇時的兩個重要證人:楊干院的行童—就是寺院里做雜活的小和尚—汪仁堅,以及楊干院的火頭吳塔監。
眼看羅顯即將大獲全勝,可徽州府派去找證人的皂吏回報,說汪仁堅、吳塔監兩人突然病故,已經下葬。
案子到這裡,突然一下卡殼了。
曹世盛忽然發現,他們沒理由繼續拘拿法椿。因為法椿起訴的是羅良璽毆斃僧人案,他賄賂證人,是為此案做偽證。而羅顯起訴的是楊干院僧人毆斃鄭來保案,如今證人絕滅,無法證明法精跟這件案子有什麼關係。總不能他在甲案里犯了錯,就判他在乙案里是兇手吧?
只好暫時把他放了。
要說法椿,可真是意志堅韌之輩。明明處境極為不利,他居然還沒放棄,恢復自由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到佛熙,按授機宜。
佛熙得了師侄的提點,再赴巡撫毛斯義處上訴。這次上訴不為勝負,只為拖延時間。巡撫接了這案子,一定會轉發徽州府,徽州府再回復巡撫都院,文書來回,怎麼也得幾天時間。
接下來,佛熙馬不停蹄地找到吳永升、汪寧、羅檟、羅延壁、胡通進幾個人,對他們說:「你侮受我金銀事已發覺,今就首官,難免本罪,莫若誣稱羅顯情虧,妄將金銀詐稱是僧買求,再告一詞,替我逋飾,得嘉官司重謝。」
這不是筆者的原創,而是供狀文獻里的原話。看到這裡時,真是服了法椿了,虧他能從絕路中挖出這麼一條縫來。
反正那九個排年已承認收受賄路,乾脆讓他們改一下口供,誣稱這些錢是羅顯給的,也是羅顯教他們說是佛熙賄賂。為什麼羅顯這麼做?因為他心虛啊。
這套說辭並不求邏輯嚴密,只求把水攪得足夠渾。
吳永升、汪寧等人得了佛熙保證,立刻向徽州府告了一記刁狀,詐稱那筆金銀是羅顯給的。羅顯一聽這幾個人居然還要攀咬自己,也不示弱
攀咬自己,也不示弱,讓自己的侄子羅興去了巡撫都院,找毛斯義毛老爺申訴。你不是要鬧大嗎?那我就再鬧大一點。
此前他一直走的是巡按這條訴訟線,這次走一回巡撫衙門,把兩院補齊,聲勢搞得大大的。
巡撫都院接到案子,照例轉給徽州府。徽州府一看麻煩又來了,推官曹世盛連忙請到同知李邦,按程序這事還得您來審明…..
李同知打開案卷一瞧,好傢夥,一樁案子變成了四樁案子;羅顯、鄭文訴楊干院僧人毆死鄭來保兼誣告羅良璽、羅偉案,法椿訴羅良璽、羅偉毆死楊干院僧人謀奪風水案,九排年訴羅顯賄賂排年偽證案,羅顯訴九排年誣告案。
這四樁案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牽連,有來有回。本來挺簡單一事,現在硬是被法椿攪得錯綜複雜。
好在徽州同知李邦也不是吃素的。徽州這個地方以「健訟」著稱,民間特別愛打官司。能在這個地方當父母官的,都是久經考驗之輩,他展卷一捋,從千頭萬緒中一下子抓到了關鍵所在。
根源就在嘉靖八年的羅氏祖墳案。
那樁案子雖然審結,後續餘波卻漣漪不斷。要了結眼下的四樁案子,非得把那一件根源弄清楚不可。可是,徽州府井沒有關於此案的資料。
當時羅氏祖墳案一審是在歙縣,二審涉官,由巡按劉乾亨安排,轉去寧國府異地審問。結案後的執行,也是由寧國府太平縣負責。此案所有的相關檔案,都存在那邊,徽州府沒有經手,自然也沒記錄。
李邦想要了解羅氏祖墳案的情況,還得去寧國府找。於是他便派遭一個叫作潘元的快手,跑去寧國府調閱檔案。
法椿覷到這個機會,又出手了,還是盤外著數。
他找到潘元,送了一筆錢。潘元心領神會,假裝生病在家,把徽州府申請調閱卷宗的文書和自家身份憑證,給了楊干院一個叫能儒的和尚。這個能儒和尚沒有剃度,拿著潘元的憑證,大搖大擺去了寧國府。
那時候身份證沒照片,寧國府哪裡知道潘元被人冒名頂替,一看文書勘驗無誤,便把檔案找出來,交給了能儒。
能儒拿到檔案之後,直接把它給了佛熙。佛熙偷偷打開,發現裡面分成兩卷。一卷是歙縣知縣高琦判案的文件,對楊干院有利;一卷是寧國府推官郭鳳儀判案的文件,對羅顯有利。當年寧國府二審之時,曾把斂縣一審卷宗調過來對照,因此並在了一處。
佛熙把寧國府卷宗偷偷抽出來,只留下歙縣卷宗在裡面,仍由能儒送到徽州府,指望能藉此瞞天過海。
可惜李邦並不糊塗。他看了看卷宗,發現只有款縣高琦的手筆,便多留了個心眼,召來羅顯詢問。羅顯一聽就急了,懷疑卷宗被人愉換,他大叫大嚷,要求徹查。
可這怎麼徹查?潘元或能儒若一口咬定中途丟失,誰也沒轍。明代這種手段很流行,本來案情清楚,結果被人故意湮滅檔案,最終不了了之。法椿干司法工作的,見過太多了,所以才敢放膽如此施為。可法椿沒料到,羅顯這一嗔嚷,自己的同夥佛熙倒先心虛了。畢竟這是竊取官府文書,算是重罪。佛熙把寧國府卷宗藏在身上,偷偷躲在徽州府公堂附近,俟退堂混亂之時,過去把卷宗扔到桌案上,掉頭就走。
有一個叫程寬的推廳小吏,他收拾公堂時看到有本卷宗扔在桌上,打開一看有寧國府字樣,遂送到清軍廳。
清軍廳是徽州府同知的辦公室,李邦一看卷宗莫名其妙地被送回來了,又把羅顯喚來。羅顯仔細檢查了一下,發現還缺少一份重要文件—甘結。
前面說了,甘結是結案後雙方簽署的文件,表示服從判決。這份文件若是丟了,法椿很有可能不承認判決結果,又把案子拿出來重審。
李邦沒有尋找遺失文書的義務,他只能依照現存文件做判斷。羅顯沒辦法,只能自力更生。
這件事倒是不難查,羅顯略做詢問,很快便發現是快手潘元找人頂替的緣故。他再一次跑到巡按察院,要告潘元和能儒愉換文書湮滅證據的罪過。
巡按照例轉發徽州府,李邦一看,好嘛,現在成了五樁案子了。不,不止五樁。
嘉靖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寧國府卷宗遺失案發生的同時,楊干院又出事了。
楊干院有個小和尚叫仁膏,氣不過羅氏作為,提了兩桶大糞潑到羅氏祖墳和祠堂,搞得污穢不堪。恰好這一幕被羅顯的族弟羅時看到了,跟仁膏兩個人廝打起來,鬧到歙縣公堂。知縣責令一個叫姚升保的歇家—一種做婚姻訴訟生意等中介的職業,類似於牙人—去調解。不料姚升保一眼沒看住,讓仁膏跑掉了。
羅時把這事告訴羅顯,羅顯大怒。祖墳被潑穢物,這誰能忍?他大張旗鼓去到巡撫都院那裡,又一次提告。佛熙聽說這件事之後,跟法棒一商量,不能示弱,遂捏造了一個仁膏被羅時尋仇打死的假案,去了巡按察院提告。
等到巡撫、巡按分別把狀書轉至徽州府時,同知李邦手裡剛好湊夠七樁案子,可以召喚神龍了…..李邦沒有召喚神龍的能耐,只好召喚休寧縣知縣高簡、夥縣知縣賴暹兩個人,讓他們合議併案審理。上級移交下級司法機構審案,是明代一種常見的做法。尤其是這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案子里牽連著歙縣知縣,為了確保順暢,最好是讓鄰縣來審。
這案子本身,真沒什麼好審的。兩位知縣調取了過往卷宗,又到楊干院現場勘查一番,很快得出結論:祖墳歸屬無誤,維持原判。至於那幾樁毆斃人命的官司,能霓、佛圓、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五人算是病故,仁膏根本沒被人打死,而是逃亡在外,並無謀殺情節。
從這份判決中可以看出來,兩縣得了徽州府的暗示,要快刀斬亂麻儘快結案,不要深究細枝末節。所以判決大原則上對羅家有利,但像鄭來保、汪仁堅、吳塔監三人的死因—尤其是鄭來保的—居然報成了病故,顯然是不願深究。
總體來說,這次判決維護了好人利益,但也沒讓壞人受罰。法椿的攪亂之計,終究還是發揮了作用。
他深惡官場心態,知道官員最怕的就是混亂。一旦發現混亂開始趨向失控,官員們便會下意識地去彌縫、抹平,把事情儘快了結,哪怕中間有些許不公正也無所謂。秉持著這個認知,法椿硬是把一場敗仗,攪成了一場亂仗。
當然,官府對羅氏一族,也不是沒有愧疚之心。兩個知縣特意委託當地德高望重的鄉紳,將楊干院內的墳祠範圍重新測量了一下:「東入深二丈五尺;西入深二丈二尺;南北橫闊六丈五尺,墳右空地一丈六尺,墳前以溝,墳後以街沿各為界,聽從羅秋隱子孫永遠摽祀,不許浸損。」
這算是把羅氏墳祠的歸屬徹底坐實,與楊干院划出了明確界限,辦成一樁鐵案。兩縣的判決還沒完。
羅顯和法椿,都判了個「奏事不實」,李廷綱等九個排年收取賄賂,以上十一人各杖八十,徒二年;行賄、竊換文書的佛熙杖六十,徒一年,強制還俗(上一次未得執行);其他諸如羅興、羅時、義珍、能儒等次一級的參與者,也俱各受罰。
你們這麼折騰官府,多少也得付出點代價吧?
當然,這個判決,還是留有餘地的。羅顯和法椿年紀都不小了,真挨上一頓板子只怕會當場死掉,兩縣准許他們用繳納米糧的方式來贖刑。九個排年裡的胡通進、吳永升家裡闊綽,也採用同樣的方式抵扣刑罰。義珍和尚沒錢,就用勞動的方式來抵扣—叫作「折納工價」。
接下來,徽州府給兩院各自行了一道文,在他們那兒把案子銷掉,先後得到巡按御史劉乾亨、巡撫都御史陳軾的批准(毛斯義已調任),同意李同知的判決。這件事從程序上算徹底完結。
可這時有一個人,仍舊不甘心。還是法椿。
他居然還沒放棄。
法椿注意到一個事實。那九個受罰的排年裡,李廷綱最先自首,得到了免罰的待遇;胡通進、吳永升納了米,也抵扣了刑期。但其他六個人,只能乖乖挨打。
這裡頭,仍有可乘之機。
法椿找到那六個倒霉蛋,又撒出銀錢去,聯絡了其他里的十四個排年,湊足了二十人聯名具表,去告羅顯。
告羅顯什麼呢?
告他為了隱瞞實情,賄賂了那九個排年,給了每人50兩銀子,一共450兩。這個數目,對普通百姓來說可以說是天價了。那麼有證據嗎?
有明。
當初李廷綱自首的時候,掏出了佛熙給的3兩銀子作為證據,我們也有。然後汪寧等六人分別掏出了50兩白花花的紋銀,上繳官府。
不用問,他們拿出來的這300兩是法椿給的。
法椿也真是大手筆,一抬手就扔進300兩銀子打水漂,再加上額外送他們六人的酬勞以及收買其他排年的,成本不低。
但這些銀子花得相當值。
汪寧等六人家境一般,不可能自己出50兩白銀,這些錢肯定是別人給的。別人怎麼會無緣無故給你錢?一定是要換你在官司上的合作。那麼在官司上,誰最後得利了?自然是羅顯嘛,按這個思路想下去,簡直不要太合情合理。
更狠的是,汪寧提告的,是羅顯賄賂了九個排年。他們六個現在已經把贓款交了,那麼剩下的三個人—李廷綱、胡通進、吳永升,也會被官府催繳贓款,可他們哪兒有啊,這不等於平白多了50兩債務嗎?
活該,誰讓你們選過一劫,我們卻要挨板子。
搞定了排年,法椿又以佛熙的名義,派仁膏—一就是先前跟羅時打架的小和尚—去了巡按察院告狀,聲稱找到新的證據,能霓、佛圓並非如兩縣判決時說的那樣病故,而是被羅顯指使的族人打死的。兇手叫羅祿,楊干院已經掌握了他「圍捉嚇騙銀兩、卷擄家財」的證據。
證人不可靠,又冒出一個兇手,法椿如此安排,等於是要徹底否定兩縣的判決。只要這樁七合一的案子翻轉過來,連帶著羅氏祖墳祠堂也就能剷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