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1532年)二月,巡按察院里換了新主人。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福建人。他不清楚之前的一系列紛爭,只看到法椿、佛熙要翻案。
大明法律允許翻案,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既然此前休寧、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託,那麼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詹寬想了想,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
池州府隸屬於南直隸,範圍與現在的池州、銅陵二市相當,緊鄰徽州府的西側。
詹寬為什麼選擇池州府,而不是寧國府,這個史無明載。但從種種跡象推測,法椿應該是暗中使了力氣。
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麼。法椿沒讓詹寬枉法,只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了。這對詹寬來說,毫無成本與風險。
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卷,若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
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裡,也使了大錢。這一次法椿想明白了,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是扳不回局面的,還得花錢。畢竟在大明,銀錢最能通神,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沒有人知道。因為原本丟失了……
是這樣的,這一系列案子的檔案文書,收錄在一本叫《干院歸結始末》的書里。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缺失了第十四頁。所以池州府到底怎麼審這個案子的,已經沒法知道了。
我們只能翻到第十五頁,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
這裡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賄囑官吏。至九月十五日,計延傍晚到所,不審鄰佑,不詳原案,不取服辨,非法夾打。」
可以想像,羅顯面臨著多麼絕望的局面。
首先,這個開庭時間定在傍晚就很蹊蹺。因為明代的府城是有夜禁的,一更三點敲響暮鼓,禁止出行: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後才開禁通行。一更三點就是現在八點左右,等你傍晚開庭時,老百姓早跑回家去了—沒人圍觀,才好方便做事。
然後上頭這位主審官,也不問證人,也不查卷宗,也不聽辯解,直接擲下一個結論,你不畫押就打。這都是些什麼結論?
要羅顯承認行賄,給了李廷綱等人每人50兩白銀來做偽證;還要羅顯承認,羅氏祖墳是偽造的,與楊干院無關。
羅顯自然打死不從,要看供狀。沒想到楊推官直接買通了幾個書手小吏,每人一兩銀子,直接把卷宗里鄰居的證詞給改了。所有「有墳」字樣均改為「無墳」,真正做到滴水不漏。
要說這位楊推官,絕對是個老於案牘的刀筆吏,他寫了一篇長長的判詞,極為精彩,好似推理小說一般。這段文字近乎白話,筆者就不翻譯了,特抄錄如下。
對於羅氏祖墳真偽問題,他如此分析道:
「吊查新安新舊志書,俱載楊干院在歙縣孝女鄉漳端里,唐咸通二年建。而今寺不曾收入。志額及洪武丈量籍冊與本寺奠基文簿備載今寺見產,並不曾開有羅秋隱墓。又查《新安文獻志》,載有程丞相行狀,明開女適羅鼐,亦不曾開有建寺守墳緣由。止有羅顯宗譜並伊執出《丞相碑記》開有羅秋隱葬在通德鄉楊干寺後…..備查各執書丹文薄,眾執羅秋隱並無墳墓實跡。」
然後楊推官又質問道:
「楊干寺自唐迄宋已經三遷,羅秋隱死於唐末,縱葬楊干,未必在遷處所。且羅氏前朝代有顯宦,傳至近世,丁力富盛,既系遠祖葬地,緣不遞年摽祀?豈無故老相傳?查自洪武至弘治,節次修蓋法堂,與前殿相去不滿四步,中果有墳,當必侵壓,本家何無言論?」
他還去現場親自勘查了一圈:
「況既系古墳,必有顯跡,今泥磚亂砌,內實黃土,長止三尺,高廣尺余,中不容一人之臂。若磚內加以板木、衣裘,止可容一人之掌,豈類廓形?傍鋪細碎石子,審是本寺階路。且歙本山鄉,縱使薄葬,焉無斗灰、片石粘砌?」
楊推官從文獻、行為邏輯和墳墓形制三個角度,完全否定了羅秋隱蔓的存在。那麼現在那座祖墳是怎麼來的?楊推官腦洞大開,給了這麼一段故事:
「羅顯見寺有風水,要得吞謀,捏伊始祖羅秋隱葬在本寺,令羅昝、羅文殊強搬瓦礫,修理砌墳。差委趙典史修墳建祠,羅顯等暗造墓誌一塊,帶領弟侄,假以修墳,乘機於觀音堂前挖去泥土混賴,置酒邀請李廷綱、范瓊隆、王琳、李文浩吃。羅顯對說:「每人且將金三錢一分、銀三兩送你,出官之時,只說佛熙買求你贓,汪寧等俱有。比李廷綱等聽從接受,羅顯又將銀兩、衣帛等物約共一百二十兩作為謝禮,與李廷綱、范瓊隆、王琳,各分五十兩入己。」
不知道法椿使了多少錢來賄賂楊推官,但這錢絕對值。這篇判詞推理層層推進,有憑有據,合情合理。楊推官這一支如椽大筆,生生將一樁鐵案給翻過來了。
不過他建構的整個理論,還有一個致命的破綻,那就是羅秋隱墓。
楊推官的理論基礎是,羅秋隱墓系羅顯偽造而成,一切推理都是基於這一點發揮。反過來說,如果羅秋隱墓是真的,這篇精彩的判詞不攻自破。
此前糾紛,楊干院毀掉的只是墓頂土堆,並未往下深入。羅顯如果豁出去,要求官府開幕驗棺,挖出祖先屍骸,這場官司就贏定了。
而楊推官心思縝密,不會不補上這個疏漏。他暗中提醒法椿,法椿找了當地豪強三百多人,在楊干院里夤夜舉火,打著勘查的旗號將墳當頂掘挖,居然真在裡面挖出了磚墎、墓誌,可是並沒有找到棺槨屍骸之類。
【注釋】
磚墎:用磚塊砌成的牆。
這個結果,有點模稜兩可,怎麼解釋都合理。
不過到了第二天,情況又變了。那一干豪眾次日清晨早早過來,使鍬用鏟,轉瞬間就將羅秋隱墓的痕迹徹底抹除,只留下一片平地。
最後一個漏洞,也補上了。
很快楊推官得意揚揚地扔出了結論:「(羅顯)反行污首,捏僧截卷,致仍舊斷。裝捏眾詞,平占風水。」
羅顯怎麼也沒想到,池州府的這次審判如此不加遮掩,讓局勢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急轉。自己滿滿的優勢,瞬間化為烏有。
怎麼辦?
情急之下,他想到了寧國府。
當年這個案子,正是在寧國府異地審訊,才讓羅氏獲勝。現在池州府做出的判決,是在打寧國府的臉,如果他們能參與進來,案情一定會有轉機。
可惜寧國府顯然不打算蹚這場渾水。羅顯的訴狀告過去,負責人直接轉回了徽州府。徽州府呢,因為此案已由巡按詹大人轉委池州府審理,不好駁巡按察院的面子,也照樣轉到池州府審理。
轉了一圈,回到原地了。
此時已經是嘉靖十二年(1533年)一月份,將近兩年時間過去。羅顯別無選擇,又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去找巡按詹寬詹大人主持公道。
以往數次官司,羅顯靠著向巡按御史提告的辦法,佔盡優勢,這一次他覺得還會被福星關照。可他也不想想,當初把整個案子踢到池州府的,正是這一位詹寬。羅顯找他,豈不是自投羅網嗎?
羅顯在這一次的訴狀里聲稱:池州府審判不公,楊推官貪贓枉法,法椿毀壞祖墳,請求秉公處理。詹寬一看,哦,這案子涉官了。
之前說過,按照大明律,如果一樁涉官案件提告到巡按這裡,案件要轉到被涉官員的上級機構。告縣官,則轉府處理;告府官,則轉布政使司處理;告布政使官員,則轉按察使司處理。只有告按察使司的官員時,轉無可轉,巡按才能親自審問。
池州府也隸屬南直隸,南直隸不設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府級再往上的地方司法機構,只有應天巡按御史。因此這次羅顯的案子,詹巡按可以親自過問。
詹寬也不客氣,先提拿了太平縣的趙典史過來,問他嘉靖九年六月去楊干院築墳的事。趙典史不知是被嚇的,還是得了什麼暗示,說話支支吾吾,說當時羅顯自己找了一百多人去築墳,本人只是旁邊監督,羅顯曾經說在地下發現磚琊什麼的,本人只是聽說,並未親見云云。
詹寬又潦草地審問了幾句,直接判了案。不過這次判決的結果,無論羅顯還是法椿,誰也沒預料到。判詞如下:
「夫崇正辟邪,為政首務。欺公蔑法,難長刁風。切照羅顯祖墳,就依其宗譜等書所載,果在寺後,不應今在寺中。今果在於寺中,則修造梵宮時,助緣題名於梁楣者,羅氏如許多人,又不應忍棄其祖,與僧直據其後耳。實為取非其有,又何怪乎排年扶僧競為立一赤幟耶?合平其土。」
詹寬一上來,就否定了祖墳的合法性。即便如羅顯主張的那樣,祖墳在先,佛寺在後,如今也該拆掉。楊干院現在是公眾寺廟,捐款的外來居士很多。你們把祖墳留在廟裡,別人天天上香,是供奉你家祖先還是供奉佛祖?
然後詹寬筆鋒一轉,連羅秋隱都罵上了:
「秋隱,唐時一民庶耳,不知有何功德在人耳目,專祠獨祀於百世之下,實為僭越,法當立毀。再照楊干院創雖非今,然而妄塑佛像,跡類淫祠,又系今時例禁,尤當一切毀去。」
等一等,你罵羅秋隱也就算了,怎麼連楊干院也要毀掉?你到底哪邊的?別著急,咱們再往下看看詹寬給的解決方案:
「將中堂改祀宋丞相程公元鳳,為舊有神主頁。配以羅鼐、迪威、賢孫,為碑載檀越也。左右兩堂,遍祀勸緣,助緣人氏,為示此寺決非一家可得而據也。觀音堂改與僧家,祀其香火,各仍其舊,為寺有僧田,尚供稅賦也。候本院另行平毀改立,庶可以斥二家似是之非,亦無負前人崇正辟邪之意矣。」
沒想到,沒想到詹寬的判決竟然是這麼一個離奇的結果。
羅氏祖墳要推平,佛殿也不能倖免。原有殿屋一半改祭程元鳳等先賢,一半留給楊干院。
這有點莫名其妙了。程元鳳是羅鼐的岳父,在建立楊干院的過程中出了大力氣,但也不至於把羅家祖宗搬走,祭一個外人吧?
詹寬這麼判決,也是有原因的。在大明朝,你家的祖先,可不是隨便就能立祠堂祭祀的。《大明集禮》有明文規定:「庶人無祠堂,惟以二代神主置於居室之中間,或以他室奉之。」也就是說,你的先祖甭管哪一朝的,沒有官身的話,他沒資格享受立祠祭祀的待遇,子孫只能把牌位擺自己家裡拜拜。試想,如果無論什麼人的祖先,都可以立祠祭祀,豈不是大明滿地都是祠堂?
羅秋隱在唐代是庶民,所以詹寬認為楊干院里的羅秋隱墳和墓祠,算是淫祠,理應禁絕。相比之下,為羅家寫碑文的程元鳳,是大宋堂堂右丞相,詹寬覺得與其祭羅,還不如祭程呢。
詹寬比楊推官高明之處在於,他不糾結於那些細枝末節的推理,直指禮法核心,拿意識形態泰山壓頂,讓人辯無可辯,駁亦不敢駁。要知道,大明以禮立國,凡事一上升到道德層面,就沒道理好講了。
當然,詹巡按對楊干院也沒什麼好臉色。早在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就下過一道《歸併令》,要求天下寺院要進行歸併,三十人以上才能成寺,而且還得是歸併到明前的老寺,新建的庵堂寺院要一概革去。
雖然楊干院屬於老寺,但佛殿里的佛像卻是新修的,也算「跡類淫祠」。詹寬援引《歸井令》,要求他們必須限期整改,交出一半寺產。
法椿沒想到,眼看見到成功的曙光,卻惹出這麼一位一身正氣、兩不偏幫的大神。判詞里有一句「為示此寺決非一家可得而據也」,正是法椿夢寐以求的結果,可以徹底把羅氏一族趕出楊干院—只是代價實在太大,半座寺廟沒了。
除了祖墳之事,還有九位排年涉及賄賂之事等著處理。
詹寬也懶得仔細分辨,給羅顯、法椿以及九個排年統統判了杖、徒之刑。好在這些刑罰很快得到了赦免,因為正趕上八月份嘉靖皇帝生了個兒子,起名為朱載基,大赦天下—一他們的運氣是真不錯,趕上了好時候,若是晚兩個月判,結果恐怕會大不相同,因為朱載基出生不到兩個月就天折了。
至於是誰賄賂九位排年的,到底也沒查清楚,就這麼不了了之了。
嘉靖十二年十二月,應天巡按察院行了一道公文給徽州府,責成他們按照判決書,儘快去楊干院平墳拆寺。徽州府收到一看,這道公文上還有巡撫都御史陳軾批示的「照巡按衙門批詳施行」,立刻明白,兩院已就這個問題達成共識。
其實陳軾在微州同知李邦審結之後,也批示過同意,現在他再同意詹寬的判決,有點打自己的臉。可陳軾也沒辦法,巡按雖然比巡撫品級低,可畢竟不在一條行政線上,真要在司法領域頂起牛來,巡撫也得讓巡按三分。
有了兩院督促,徽州府不敢怠慢,派了一個姓張的通判在楊干院壓陣,把羅秋隱的墳墓第二次剷平。然後,他們將佛殿拆毀,只留下觀音堂供僧人們禮佛。
法椿和羅顯看著這一切,百感交集。兩人從嘉靖七年斗到嘉靖十二年,卻是這麼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
面對這一結局,法椿大概是放棄了,而羅顯卻在一年之後,重新振作起來。因為他無意中發現了一個小真相。
在鄭來保被毆死的那一夜,楊干寺的和尚堅稱有佛圓、能霓兩個僧人被羅家毆死,但一直不見屍首;後來休寧、黟縣兩縣斷案時,認定兩人病故;再後來池州府斷案,法椿又拿這兩個和尚說事,指控是羅祿所殺,後被詹巡按證實子虛烏有。
那麼這兩個人到底去哪兒了呢?羅顯自己也做了一番調查,調查結果讓他大吃一驚。
還記得法椿的來歷嗎?他本是休寧縣的絕戶長子,選戶至楊干院被佛海收留,偷偷入了僧籍。休寧縣曾經找上門來,要他回去落戶,不知為何沒有追究到底。
羅顯找到的真相是:佛圓、能霓多年前就死了,楊干院卻一直在虛造僧籍,讓他們活在冊箱里。休寧縣給楊干院發來文書,要求法椿還俗回去落戶,法椿或佛海便買通了休寧縣的一位里老鄭彥儒,把佛圓、能霓其中一人的僧籍銷掉,偽托還俗,虛落在鄭彥儒的里冊中。一人逃出,一人回籍,賬面上做平,足可以給休寧縣一個交代。
經過這麼一番運作,死和尚進了活人籍,法椿便把身份洗脫出來。
這次與羅氏對決,法椿故技重施,讓佛圓、能霓兩位勞模再「死」一次,藉此誣陷羅氏。
羅顯認為這是一條絕好的證據,憑它一定可以扳倒法椿!他抖撒起精神,打算繼續上告,可寫完狀書卻發現,無路可走了。
此案最後一次是巡按御史詹寬親自審結,巡撫都御史陳軾附署,可以視為終審判決。羅顯想要上訴,地方上已經找不到比兩院更高的司法機構了。此路不通。
等一下。
地方上沒有,那麼京城呢?
京城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還有一廠一衛,還有閣老們,再往上……還有皇上嘛。羅顯冒出一個極其大膽的想法:要不咱們上訪去吧!
上京告御狀這種事,歷朝歷代都有。漢稱「詣闕」,唐有「投匭狀」「遂車駕」,宋叫「詣台省」,清稱「京控」。在大明朝,上訪有個專門的術語,叫作「京訴」。
越級訴訟已經很犯忌諱,京訴更是敏感至極。
早在洪武年間,朱元璋曾經給老百姓頒發大誥,頭頂大誥可以直接進京喊冤,不過很快「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從此以後,大明曆任皇帝對京訴格外謹慎。民眾可以上訪,但甭管申訴事實是真是假,上訪者都得被問罪。
好在徽州府有健訟傳統,百姓法律意識和常識都很豐富。羅顯和羅氏一族研究半天,在大明律里查到這麼一條:
「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問理……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
就是說,如果上訪的案子曾被巡按御史或者布政史司、按察史司受理過,那麼上訪者可以免罪。這在法理上說得通,因為被這三處衙門拒絕之後,百姓沒有能再上訴的地方了,只能上京。
羅顯這個高興。楊干院這個案子,終審正是巡按判的,完全符合這個規定。可沒高興多久,他發現這條規定還有個適用範圍:
「軍役戶婚田土等項干己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朝廷日理萬機,不能什麼雞毛蒜皮的上訪案子都接。如果你是涉及大逆或人命之事,適用於剛才那條免罪的規定;如果你上訪是為了田產婚姻戶籍之類的,對不起,一樣問罪,還得打回原籍。
楊干院這個案子,核心糾紛是羅家祖墳的位置,歸到田土一類,自然不能免罪。得,空歡喜一場。
順便說一個無關的趣事,大明律有時候挺地域黑的。在《弘治問刑條例》里有一條關於「京訴」的規定:「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迴。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特別指明江西人做生意打官司的,不許上訪,否則問罪不說,還不予立案。
為什麼這麼黑人家?早在朱元璋的《教民榜文》里已有揭示:「兩浙江西等處人民,好詞訟者多,雖細微事務,不能含忍,徑直赴京告狀。」不是不接你們的案子,實在是你們太喜歡打官司了,屈大點事也跑來京城上訪,朝廷實在忙不過來啊……
書歸正傳。
羅家人研究了半天,發現無論如何得犧牲一人,才能把上訪這事完成。羅顯年紀大了,一定扛不住牢獄之災,法律上也不允許老人京訴,得派個身強力壯抗打的年輕人去京城。最後羅顯的侄子羅興站出來,毅然決然地說我去吧。
於是羅顯精心準備了一份狀書,將整個紛爭的前因後果、證據辯駁詳細地寫下來,最後還附了法椿虛造戶口、改換身籍的新犯罪事實。
羅興揣著這份狀紙,從歙縣千里迢迢朝著京城而去。時年嘉靖十四年新年。
尋常百姓看慣了戲文,以為告御狀就是望見皇帝車仗,高舉狀紙,大喊一聲冤枉啊,迎頭一攔。
其實這麼做的風險極高。且不說你往前一衝,有很大概率會被護衛直接打死,就算僥倖未死,《大明律·兵律·宮衛》對於這種攔御駕的行為也有嚴厲規定:「若沖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其他性質的京訴,最多是杖刑或者徒刑,這種就直接絞刑了。那我不去找皇上,直接在皇城外頭喊冤呢?
也不行。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
可見皇城喊冤也是個高風險的舉動。
京訴這事,需要上訪者有極大的勇氣,同時也需要一些技巧。羅興大約在二三月間抵達京城,他顯然得到過高人指點,既沒攔車駕,也沒去城門口喊冤,而是找准了京訴唯一的正確門路一通政司。通政司是幹什麼的?它「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薄內謄寫訴告緣由,齎狀以聞」。這有點類似於中央辦公廳和信訪局的合體,負責朝廷以及地方各類文書的接收、審核、分配轉發等等,職責範圍正好包括了接待「申訴冤滯」這一類的上訪。
雖然通政司只管把文書轉發給有關部門,本身沒有斷事之權,但這是一道必要的審核程序。如果沒有通政司蓋章,你就算有天大的冤情,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也不會受理你的狀子。
羅興找對了門路,把這份狀子顛利送入通政司。通政司審核之後,收下文件,正式進入京訴流程。然後通政司把羅興一捆,扔牢里了……別忘了,京訴是違法行為,不問所訴案情虛實,你都得坐牢。
四月十二日,通政使陳經於奉天門把楊干院案上奏天子。嘉靖皇帝讀完這件案子的前因後果,驀地想起一件往事。
嘉靖剛登基那會兒,爆發過一次「大禮議」事件。簡單來說,嘉靖本是興獻王的兒子、正德皇帝的堂弟。正德死後,沒有子嗣,大臣們便把他請來京城當皇帝。嘉靖登基之後,朝臣們說您這算改嗣,得認伯父弘治皇帝為父親,對親爹興獻王改稱皇叔,不然祭太廟不成體統。嘉靖不幹,堅決不改口,還想把親爹迫認成皇帝。他跟朝臣們鬥了幾年,最終獲得勝利。興獻王得了個「皇考恭穆獻皇帝」的名號,神主牌擺進了皇城觀德殿中。
嘉靖是個孝順兒子,對於統嗣奉先之類的事情懷有情結。楊干院案的是非曲直,嘉靖無從判斷。但他對於羅氏一族拚命保護祖宗祠墳這個行為,很有好感,甚至頗有共鳴。朕當年不也是拼了小命,才保住了親生父親的牌位嗎?
而且…..這個案子,實在很合朕的心思啊。
羅興進京上訪這個時候,嘉靖皇帝正琢磨著給親爹再弄個廟號,好讓他老人家名正言順地入享太廟。此時他的政治手段日漸成熟,知道這種事不宜強行推進,一定得按部就班地來操作。
一切都已經規劃好了。
按照嘉靖皇帝的計劃,在接下來的嘉靖十五年(1536年),吏部尚書夏言將上一道奏疏《請定功臣配享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廟疏》,連續提出三條建議—「定功臣配享」「乞詔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詔天下臣工建立家廟」,建議放鬆宗廟祭祖的禁令,推恩天下,允許子民祭祀自己幾代以上的先祖。
其中最關鍵的一句是:「臣民不得祭其始祖、先祖,而廟制亦未有定則,天下之為孝子慈孫者,尚有未盡申之請。」這是夏言的原話,未嘗不是嘉靖皇帝的心聲。夏言上疏之後,嘉靖皇帝立刻順坡下驢,下旨准許民間聯宗立廟,祭祀始祖。
這個消息只要一傳出去,全國宗族一定歡欣鼓舞,熱烈響應。朝中臣工無法反對,誰敢說自己不想祭拜先祖?在各地開禁祭祖的大潮掩護之下,嘉靖皇帝便可以順理成章地給親爹追尊廟號了。
這個羅氏祖墳,正好是因為違反了祭祖禁令,才被詹寬毀去。對嘉靖皇帝來說,這可謂是瞌睡時送來一個枕頭。他可以借這件案子隱晦地點明一下態度,提前吹吹風,為明年的開禁祭祖宣傳造勢。
再說了,羅顯告的是楊干院,那是釋教的寺廟,對一心沉迷修道的嘉靖皇帝來說,也沒什麼好顧慮的,說不定還會在心裡暗爽一下。
想到這裡,嘉靖皇帝下旨,交由都察院處理此案。
皇帝的小心思,就是朝廷的大心思。誰都看得出來嘉靖的態度,否則特意下旨幹嗎?於是楊干院這樁案子在司法流程走得飛快,從都察院轉呈刑部,再送到大理寺堪合,很快先拿出了對羅興的處理意見。
羅興越訴上京,論律當罪。都察院廣西道—這是部門名稱,並非專指地域—判定對該犯施以杖刑,但法外開恩,減了一等。具體的執行工作,交給了京城地方上的最高司法部門—順天府。順天府對羅興施完杖刑,給了他一張路引,讓他回原籍候審聽理。
緊接著,五月十四日,都察院發布了對羅顯、羅興所訴楊干院侵毀羅氏祖墳案的處理意見:轉發應天巡按御史宋茂熙,著其親自審理。
好敷衍的官腔啊,這不是把皮球踢回去了嗎?
這種上訪案子,朝廷一般並不會做出判定,而是發回原籍,指定地方官員進行審理,是官場慣例。
但如果真以為是敷衍,那就太小看大明官僚們的用心了。為官之道,講究「默會於心」,很多事情不可明言於口,只能在細微處去自己揣摩。
官腔,也得看怎麼打。
在這份看似冷漠的文書里,都察院寫了這麼一段叮囑:「遵照近奉欽依事理….親自虛心鞠審,毋拘成案,果有虧枉,即與辯理。有罪人犯,依律議擬。不得轉委別項官員,以致推調淹滯。亦不得固執己見,羅織成獄。」
這段批示,每一個字看著都是標準官腔,不帶任何傾向,可仔細琢磨味道,就能發現深意。
「遵照近奉欽依事理」意思是本著最高指示的精神。這是個大帽子,讓讀者知道發話的到底是誰。
「毋拘成案」,是讓宋茂熙不要援引此前的判決,等於說皇帝對詹寬的判決不滿意,必須反過來;「果有虧枉,即與辯理」,誰最虧枉,自然是上京告狀的苦主羅家;「亦不得固執己見,羅織成獄」,這是提前定下了此案的調子,你要是不按上頭的心思判,那上頭便認為你是固執、羅織。
在明眼人眼裡,這態度已表達得足夠明顯,朝廷就差明著說一句我支持羅家。
如果受理官員還不明悟的話,再想想,有幾個上訪的案子,能由通政司的頭頭鄭重其事地呈給皇上?那個流程本身就傳遞了重要的信息。
皇帝的態度,都察院「默會」;都察院的文書,應天巡按御史也「默會」。宋茂熙是個老油條,他覺得這案子既然得了皇上關注,還是別沾手的好。他隨即下文,把這案子又轉到了寧國府,重新審過。
這套流程,看起來和上一次沒區別,可背後蘊藏的政治意義,卻截然不同。原來只是一樁地方鄉民訴訟,現在卻儼然成了配合中央宣傳形勢的典型。我大明一向以政治需求為第一位,司法什麼的走走過場就好。對此寧國府自然也是深為「默會」。
司法問題,政治解決,這場官司的勝負,其實在開審前就定好了。
寧國府這次審理前所未有地高效,不出幾日判決便出爐了。和詹寬當年所判相比,可謂是一個華麗的急轉身:
「斷聽羅顯等照舊修築墳堆,並埋立志石,墳前摽祀,不許在墳左右別行修理。」
羅氏祖墳,又一次華麗麗地回到楊干院內。
九排年收受賄賂一案也順便審結,系佛熙所為,各自追臟。至於池州府審出的那個所謂「羅顯賄賂九排年每人五十兩」,純屬栽贓陷害。
對於楊干院里的羅氏祖墳內沒發現棺槨的問題,寧國府也十分貼心地做出了解釋:「因前墳自歷唐宋至今數百餘年,喪制厚薄,葬埋深淺,委不可知。原遺骸年久,消滅已盡,化為泥土,理亦有之。」好嘛,羅顯還沒解釋呢,他們已經自動腦補了,真是太貼心了。
寧國府的判決書送到巡按察院,宋茂熙十分滿意,批示道:「寺因墳而建,墳因寺而廢,以理言之,毀寺而存墳可也,廢墳而存寺不可也。」
一般對於轉委案件,巡按批個准字就夠了,宋茂熙寫這麼多,是把羅秋隱墳和楊干院的性質明確下來,使姦邪無從翻案。再說了,這案子是走京訴的,判決結果得往都察院上報,皇上一定會看見,趁這機會多寫幾筆,顯得忠勤用心。
於是這一件前後持續八年、興訟七次的案子,以呈坎後羅氏的勝利落下帷幕。羅顯百年之後,可以無愧於九泉之下了。
想到他這八年以來的艱辛,不得不感慨一句:羅氏一族的勝利,當然要靠羅顯和族人們的自我奮鬥,同時也要考慮到歷史的行程哪。
對了,還有一個人的下落沒交代。法椿。
他徹底失敗了,不是敗給了羅顯,而是敗給了嘉靖皇帝。在寧國府的壓力之下,法椿洋洋灑酒寫了一篇超長的招供,從他的角度交代了整個紛爭的緣由、過程。
不過法椿不知使了什麼招,居然逃過了責罰。
在寧國府的那份判決里,羅顯和法椿等人都有奏事不實的行為,前者杖九十,後者杖八十,但准許罰款抵銷。羅顯的罪名,居然比法椿還重一些。後來羅顯繳納了30石米,才算抵銷了刑罰;法椿有官身,只交了7石。
而且,羅氏祖墳保住了,楊干院也沒受什麼影響。寧國府判決里有一條:「本寺觀音堂佛殿並地土,仍聽寺僧法椿等照舊營業梵修。」
把觀音堂、佛殿退還給楊干院,是因為羅氏從頭到尾都沒有主張過對楊干院的所有權;對法椿的罪行懲罰如此之輕,是因為他一直隱在幕後,大部分行動都是通過佛熙等人來進行的。
不過,也許還有另外一種解釋。
寧國府這次判決面面俱到,唯有一個案子—鄭來保被毆身死案—被遺漏掉了。按說這次判決對羅顯如此偏袒,這麼重要的人命官司怎麼可能不提?再回想起休寧、黟縣兩縣合審時,曾經判定鄭來保屬於病故,也未予以深究。可見無論徽州府還是寧國府,在這個案子里都不支持羅顯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