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按流氓罪判處勞教和拘留,許多同性戀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經有過被拘留審查經歷的人。他們認為,只要行為不被抓到就無法判刑,而同性性行為因為大多是在私下進行的,被抓住行為的機會很少:這事是民不舉官不究。有的人不論什麼場合都干,讓警察抓住現行就不好辦。有些人在同性戀活動地點被治安拘留,關幾天之後由單位領導或親屬領回。我們調查過程中,了解到有學校教師被校長領回、兒子被家長領回、父親被兒子領回的事例。
調查對象對警方治安拘留後通知單位的作法反應十分強烈,一位調查對象說:我認識一個人搞同性戀被捉後通知了單位,他們單位不大,人數不多,結果弄得大家全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發上街胡鬧去了。我認為即使出於矯正的目的也不應這樣通知單位。另一位講了這樣一件事:X市有一個同性戀,二十多歲,人很漂亮,因為被抓後警察問他名字,他不說,警察威脅說要通知單位,他就自殺了。那些社會地位較低的同性戀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盜竊罪判過刑的調查對象說:通知單位,單位也會為你保密,這事怎麼說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說有同性戀行為又沒抓住把柄,單位也沒法說什麼。可那些社會地位較高的人則相當害怕這種作法。一位調查對象告訴我們,他的一個戀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單位。他是軍人、醫生,又是黨員,非常害怕通知單位,於是這位調查對象想辦法託人將材料銷毀了。
由於同性戀者當中普遍存著對警方的恐懼感,就產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訛詐事件。一位調查對象講過一件事:有個三十多歲的人專愛冒充警察嚇唬人,結果讓大夥打了一頓,幾個月起不來床。記得有一回我打電話,他在旁邊非要看我電話號碼不可。據說有個同性戀者曾干過聯防隊,後來他常常悄悄跟蹤同性戀者,看見人家回家進了門,就到居委會以聯防隊名義打聽出人家的姓名,然後去找人交朋友。還有一位調查對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個人裝成聯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說:我有次碰上一個比我小几歲的,說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說我也是,結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這些事,也就說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調查對象們認為識別便衣警察並不困難,有一位說:便衣的眼光特別橫,帶著蔑視、嚴厲的眼神,表情特別嚴肅。但也有人因辨認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網的。有時便衣警察會假裝成同性戀者引他們上鉤,然後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戀者講過他朋友的一次遭遇:我告訴我那個朋友別出去,他不聽我的話,還是去了,結果他搞上的第一個人就是個便衣警察。那人說帶他上家裡去,一帶就直接帶進公安局去了。
同性戀者當中有種說法,認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聯防隊的打人:上個月抓得最緊。在X公園廁所里,聯防的讓他們靠牆站成一排,把鞋脫了,拿電棍打。一般聯防隊的打完就放,嚇唬嚇唬你。有的聯防隊員晚上值班沒事,就弄個人打著玩兒。有人傳笑話說,聯防隊員是這樣鑒別同性戀者的:先讓他們看自己指甲,要是指頭往前伸著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樣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戀;然後再讓看自己的鞋底,從前面抬腳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樣從後邊翹起扭頭看的是同性戀。如果所傳不誤,這種同性戀鑒別法倒可以作為一般公眾對同性戀無知狀態的寫照。
同性戀社群中傳播著不少有關抓人打人的消息,有些極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斷了等等。一位調查對象說:我碰到一個人,他給我講了他被抓後的經歷。警察管他叫兔子,問發生了關係沒有,他說沒發生。如果承認發生過關係,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認就拿電棍打他。一個朋友告訴我,那天夜裡12:30,他和朋友在公園裡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裡面警察用電棍打他,還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錢。
對於進公安局後把別人供出來,同性戀群體行為規範是不允許的,這樣做的人會引起反感。一位調查對象說:圈裡也有打架動手,爭風吃醋的,可就是抓進去別供別人,會有報應的。有個人帶著警察抓人,結果被車撞了。那次我們在那兒吹口哨、跳舞,讓他去買冰棍,一輛皇冠車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戀者講了他被人供出來而被逮捕的經歷:那次有一個我在XX公園認識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給供了出來,警察就到我家裡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們讓我交待我的全部行為,逼問我說不說?說不說?但是他們沒打過我。後來家裡通過熟人說情疏通關係,把我弄了出來,一共關了我10天。據我觀察似乎沒給我記入檔案,因為單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麼的樣子,我後來出國也沒受影響。
在成年人之間發生的自願的同性戀行為目前在我們社會中面臨的最大威脅還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處分和黨籍處分。這一點是中國社會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國家例如美國,在那些規定同性戀為非法的州,同性戀活動會受到法律制裁,但實際起訴的案例極為罕見;在規定同性戀為合法的州,這種活動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當然更不會受到行政、僱主的公開制裁,而只會受到不予僱用的威脅,這就導致美國同性戀者要求平等權利的一項主要內容:平等的就業機會及與此有關的反對道德歧視的要求等等。在中國,行政處罰卻成為同性戀者面臨的主要威脅。
目前,對同性戀行為的行政處罰辦法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因此各個單位處理的寬嚴幅度很大:有的單位不作任何處理;有的單位採取取消一級浮動工資或停發數月工資的處分;有單位給記過或留廠察看處分;有的單位採取內部調動工作或限期調離單位另某出路的處分;還有開除黨籍、軍籍、開除公職的處分等等。
調查中了解到的一個個案的處理方法是這樣的:有一位作飯店侍者的同性戀者,由於在同性戀聚會場所活動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飯店,飯店經理想起曾有顧客抱怨過,這位侍者聽說話聲音是女人,抬頭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結果把他調到小賣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戀者曾任某單位幹部,後因搞同性戀活動被下放到某工廠當工人。由於他工作能力強,漸次被升為車間主任,副廠長,終於又回到了原單位任職。後來,他的同性戀活動第二次被人發現,加上整黨時被人揭發有同性戀行為,材料報到上級單位,他終於受到開除黨籍、廠籍的處分。一位黨員調查對象為我們提供了這個事例,看來這種處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單位對同性戀行為的典型處理方法。
另一個受行政處分的案例是這樣的:我認識一個40多歲的人,他工作勤奮,腦子也好使,給領導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還有一個小青年,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窩裡,讓人家X他肛門,人家不幹,把他告了。他受到降兩級的處分。
愛知簡報上曾刊登過一位記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識一個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開朗、活潑。他教高中的語文和歷史。只要他講課,教科書上刻板的文字就復活成一種激情,一種生動,課堂上就充盈著一種生氣,一種魅力。所以,他不只成為最受學生歡迎的一個老師,也成為教師中公認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舊日同窗的同性戀活動不幸敗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鬧個天搖地動。一夜之間,他就被人當成了另一種人。他被發配到遠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學複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負責安排師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課的打鈴和燒鍋爐——一種沒有明確說法的勞動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該地採訪之機,抽個空閑去看他。在昏暗悶熱的鍋爐房,他坐在矮凳上,守著一隻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個的鹹鴨蛋。
那個才華橫溢的青年不見了,那個瀟洒英俊的青年不見了,頭髮凌亂,鬍子拉茬,全身上下灰朴朴、皺巴巴。當我用最有誠意又最沒有誠意的套話勸他跌倒了再爬起來,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淪時,他對我笑了,那笑容給我一種恐懼感,因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澀的無奈,還是對我傲岸的嘲弄,他就這麼笑著說:您就不必費心了。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一切,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了掩蓋我的流氓本性。(愛知簡報第9期)這個人所遭受的懲罰雖然遠不及監禁、勞教嚴酷,只不過是調動了工作,但對當事人以及對社會正義的傷害並不稍輕。這是因為它是罰不當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處罰——他的行為並沒有受害者,而且也夠不上像、吸毒那類沒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是最輕微的處罰,如果是他不應得的,必定會造成極大的傷害和痛苦。因此,同對一樁罪行量刑過重相比,對成年人之間雙方同意的同性戀行為的最輕微的行政處罰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錯誤,因而會對一個健康的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戀者的經歷最能說明中國同性戀者所感受到的來自行政機構方面的禁制和壓力,他說:我真正的生活是從60歲才開始的。以前在職的時候不敢做這些事,直到退休後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樂趣是我在60歲以後才體會到的性快感。他在這樣的高齡,精神仍十分健碩,開朗安詳,甚至給人一種神彩奕奕的感覺。他講到自己的養生之道,一是經常鍛煉,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數量的性生活,取得性的和諧,據他說,到目前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經歷發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執著,以及生命的隱忍與渴求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同時也使人意識到同性戀者對於行政處罰的恐懼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程度,而這種壓制又是多麼摧殘人性,多麼沒有道理。
一位調查對象對自己行為一旦敗露可能面臨的處罰的估計是:只要是黨員一定是先開除黨籍,不是黨員才進監獄。開除黨籍就算是懲罰了。在我頭腦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當黨員。他對處罰辦法的這一估計,顯然參照了我國對許多其他問題(如貪污受賄等)的處置辦法,因此較為可信。用西方的標準看,這種作法雖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戀的平等權利,其中包括就業權利、擢升機會等問題。
第三節中國同性戀者的法律地位 (3)
近年來發生的一個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戀在我國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無為縣一對女同性戀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戀愛。她們被林的父親告到公安機關,要求嚴肅處理。公安機關調查此案後,感到棘手,於是逐級上報,最終得到的省公安廳的批複如下:巢湖地區行署公安處:關於你們報的無為縣同性戀案件,我們已報公安部,並給予答覆如下:什麼是同性戀,以及同性戀的責任問題在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你們所反映的問題,原則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為給予治安處罰。本案具體如何處理,可與檢察院、法院等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公安部的批複為這兩位同性戀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縣公安局報批的處罰)。(曹雷等,1993年)
由於在我國對同性戀行為沒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法律機構和各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對同性戀的處置方法又是那麼五花八門,以致同性戀群體中的人們對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從問卷答案看,大多數調查對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有危險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為是否有危險的人;少數人認為沒有什麼危險。在回答您認為自己的行為一旦暴露會有哪些後果這一問題時,大多數人答不知道。在少數作了具體估計的人們當中,答可能判勞教和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數,略高於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數。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同性戀者對自己行為法律地位的認識,全都處於一種若明若暗的狀況之中。
對於目前同性戀在我國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戀者當中大體上有兩種看法,一種是肯定現狀的保守觀點;另一種是否定現狀的激進觀點。